深挖足协限薪令:违反《合同法》!足协没资格干涉!没有资格考试!
在足协12月14日公布的记者陈永、寒冰报道's新政策中,外界争论最激烈的是“球员工资的定义和要求”中“第三方合同”的相关条款。最重要的是第三条和第四条。很多人还没有想好哪些情况可以排除在有限的工资之外,哪些情况应该包括在内;有人认为这是中国足协对个人或某些俱乐部的“后门”,然后大肆抨击。本报也解读了这一系列条款。
关于“第三方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球员与除俱乐部以外的任何有经济价值的第三方签订合同,应通过所属俱乐部提前向中国足协或其授权机构报告。以上合同须经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可签订。否则,球员基于上述合同获得的经济利益将计入球员的总薪酬。
那么,这种“第三方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计入工资总额,在什么情况下不应该计入呢?足协当天发布的规定没有明确说明。
然而,在一次采访中,足协主席陈徐媛实际上相对清晰地解释了这个问题。“球员签约需要向中国足协备案,俱乐部关联公司需要记录在球员工资范围内。但如果是第三方合同,又没有感兴趣的第三方,比如愿意给球员签人像协议,这种情况下可以增加工资。经中国足协审定,认定符合要求。我们也鼓励玩家。如果有合理的‘第三方合同’,中国足协会批准的。”
那么问题来了,没有利益相关的第三方是什么意思?首先要明确一点,凡是名称中性的回避单位,理论上都是相关第三方,即股东、股东关联方、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
所以理论原因很简单。比如鲁能集团,包括其子公司,给鲁能球员提供“第三方合同”,恒大集团,包括各个部分,都要计入工资总额。
然而,有一个问题仍然不清楚。如果合同是由与俱乐部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签订,企业与股东、关联方、实际控制人签订,而不是企业与股东、关联方、实际控制人签订,该怎么办?这个范畴很大,但情况不同。比如恒大俱乐部的赞助商和恒大地产的供应商不算在工资里吗?前第三方,俱乐部赞助商,经营空间太大。我不收你钱,也不多收你钱,你赔偿球员,但这显然不合理。但是和股东、关联方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太多了,如果做不到,影响似乎也太大了。
此外,俱乐部及其附属公司与有经济价值的公司签订合同,球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参与运营或持股,这也需要明确说明。根据足协规定,必须申报核实,否则计入工资总额。
但是球员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持有的股份有多大比例可以不计入工资?如果是个人公司呢?如果包含在控股中呢?如果不包括,不就是明显的利益转移吗?
但有一点,按照常理,如果俱乐部及其关联方直接与球员及其家属(不是公司,而是个人)签订合同,就必须计入工资总额。
所有这些疑惑,中国足协需要讲得更清楚,首先要给一个明确的界限;其次,要给出一个审计标准。事实上,中国足协颁布的相关新政策和许多政策都应该有具体的操作
那么,这是足协在给一些俱乐部开“后门”吗?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从逻辑上讲,第三方公司合同,以及俱乐部和关联方向球员/家庭成员参与运营并持股的公司提供的合同,都是规避薪酬限制的方式。
这种运作模式本来就有,足协说有或者没说有,所以足协这次说不是足协开的“后门”,而是足协注意到了这个“后门”。足协可能是想堵住这个“后门”,也可能只是想了解一下“后门”的情况,了解清楚。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后门”到底能不能堵上?答案是不能屏蔽。
其中一个原因是,如果俱乐部要走这个“后门”,第三方公司肯定会提供一份经得起检验或者看起来合理的合同。比如这个“第三方合同”必须是合理的、合规的、经得起调查的,提供的合同符合通常的报价,球员确实是按照合同执行的,第三方公司确实使用了球员的肖像权,只能经过足协的批准。此外,什么也没发生,但一家第三方公司伪造了一份似乎合理且合规的合同。
其实不管是正式合同还是假合同,都需要花很多时间去审核。人力和精力,即使委托给第三方进行调查或评估,也需要相当的时间和资金成本。足协负担得起吗?
当然,如果是不合理的合同,足协装隐形,那就真的有问题了。话说回来,足协看不到,你也没办法。首先,合同能否公示是个问题;其次,“足协的检讨”谁来检讨?就算有人点评,公平吗?
但是,如果俱乐部利用“第三方合同”突破薪酬限制,或者俱乐部及其关联方为球员/家庭成员提供参与运营和参股公司的合同,即使通过审核,实际上还有两个障碍:第一,成本会增加。公司需要交易费用,包括税金等交易费用,公司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第三方合同”不受中国足协和国际足联的保护,但如果合同合法,则受相关法律保护。
事实上,如果个别俱乐部想突破工资限制,他们可能不会走这条路。据说一些俱乐部使用非中国大陆公司支付球员的薪水。中国足协如何监管他们?就算联合相关部门,估计也没有办法。至于那些没有这个能力的俱乐部,实力不会太强,急于利用新政的机会降薪。
还有一点,就是“第三方合同”的条款,加上“球员工资的定义和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实际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有依法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中国足协只是一个行业协会,无权批准、干预甚至否决球员与俱乐部无关的第三方签订合同。第三条本身的规定也与第一条对球员报酬的定义相矛盾。由于商业合同是由与俱乐部无关的第三方签订的,根据中国足协对球员工资的定义,已经不在工资范围内。中国足协的资格考试是什么?
根据陈徐媛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解释,没有利息的合同,如肖像权,经中国足协批准可以签订。问题是与球员所属俱乐部没有利益关系的公司与球员签订第三方商业合同。如果球员与球员所属俱乐部签订的个人合同不涉及肖像权收入,理论上,即使是球员所属俱乐部也无权干涉,更何况足协。
而且,找一个名义上和俱乐部老板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公司也不难。此外,第4条甚至为与俱乐部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合同”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俱乐部及其附属公司与球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参与经营或持股的公司签订有经济价值的合同时,应通过所属俱乐部提前向中国足协或其授权机构报告。以上合同须经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可签订。否则,上述合同涉及的经济价值将全部计入球员工资总额。”
也就是说,按照规定,本应完全禁止的“相关合同”收入,甚至可以由足协或授权机构“审核”,结果可想而知。
另外,在法律依据上,足协无权干涉俱乐部合同以外的个人球员第三方合同收入。
至于第五条“玩家每次收到任何合同以外的现金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贵重物品,都要先申报核实后才能收取”,这就更荒谬了,完全侵犯了玩家的私有财产权。足协作为行业协会,不是国家检察或监督机构,在足协管辖的任何比赛中,无权审查球员除合同外的任何收入。
